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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反洗钱法》修订草案,已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这不仅关系到金融机构的合规底线,更有可能决定未来金融业务的开展空间,对于所有从业者而言,深入理解新规的每一项变动,已然成为当前最为紧迫的实务课题 。
反洗钱法的修订背景
此次修订被开启了,它处在这样的双重背景当中,也就是国际金融监管朝着更为严格的方向发展,国内风险防控趋向于升级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持续不断地更新国际标准,在近些年一直是这样,这对我国反洗钱体系提出了相较于以往更高的要求。在国内情形下,电信诈骗、非法跨境资金转移这些犯罪活动频繁地出现,因而完善相关法律这件事情变得极为紧迫,不能再耽搁。一个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窗口出现了,它是业界能够发出声音以及参与规则塑造的关键时期。
监督管理是核心环节
草案第二章中将反洗钱监督管理明确当作整个体系运转的中枢,其具体条款的排列顺序,本身就呈现出监管的价值层次,预防比处罚更具优先地位,协作比独自行动更有优先性,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规划,因而人民銀行、証监会等会在各自的范围内进行细致实施,这显示出金融机构会面临更具立体感、多方维度的正常化监管压力 。
义务主体的责任明晰
本次修订中,第三章是“重头戏”,它对做的主体怎样呢这得明确;对做的内容系统规定了,义务主体不只是传统银行,支付机构、证券公司、特定非金融机构等也涵盖,核心义务有客户身份识别、交易记录保存、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这些,这些要求不是原则性规定,而是后续部门规章会把它们transform化作能检查、能问责的具体操作清单 。
调查程序的规范运行
第四章涉及的反洗钱调查,能为监管部门处置面临风险,提供法定程序。它详细规定了调查启动条件,规定里包含可采取的临时措施,比如要求说明情况,查阅相关资料,以及调查限定的时限。特别需引起关注的是,这里面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存在本质区别。在调查进程中若发现犯罪线索,那就绝不能不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,监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力直接定罪。
国际合作的对等原则
第五章着重表明,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国际合作,这既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之举,也是为保护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利益而行,合作需依照“对等原则”,保障我国机构及人员在境外能获得公平对待,同时,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会与国际同类机构相互交换信息,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网络。
对金融机构的实务提醒
需要法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,对新法草案当中的几个细节,予以高度的关注,举例来说,允许购买第三方的反洗钱服务,然后机构要对服务商的能力以及独立性,承担起责任。市场准入已经把反洗钱审查嵌入其中,就好像“环评”变成了硬性门槛一样。个人要妥善地保管账户,防止因为出借或者售卖,而卷入到“帮信罪”当中。监管科技得到了应用,这使得任何异常交易,都更加难以隐匿。
对于草案之中那些关于“可疑交易报告”的接收事宜,以及针对此项接收相关的分析工作,并且还是同时被集中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这一变化情况,诸位觉得这当是在提升效率之时,又将会如何对金融机构内部的合规报告流程的构建造成影响呢?欢迎分享各位的看法,要是本篇文章存在帮助作用,请点赞予以支持。